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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律师在线免费咨询_成都刑事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9-11   点击次数: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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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案件层出不穷,成都刑事律师接手刑事案件之后的流程一般分为很多个部分,一般来说,成都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法律案件的流程为: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罪、玩忽职守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件(轻伤)、重婚案件、遗弃案件、妨碍通信自由案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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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

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现役罪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者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刑事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其上诉和起诉。受托刑事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涉嫌指控,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者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各地、多次或集体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书面请求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需要进一步调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捕,受雇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案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异地重大复杂案件、取证难度大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应当查清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中的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并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可靠、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司法管辖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人民法院审查公诉案件后,如果起诉书中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清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应当决定开庭审理。人民法院除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还应当审理第一审案件公开进行。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刑事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并可以会见在押被告人并与之通信。在听证会上,刑事律师为被告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诉。如果对判决不服,只能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

人民法院审查公诉案件后,如果起诉书中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清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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