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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时间:2019-11-19   点击次数: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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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济犯罪辩护案件:

2017年4月,买受人王某与出卖人李爽某签订定金协议,约定出卖人以64万元将龙泉80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买受人。双方同意首付款为5万元,首付款为45万元(含首付款)。其余部分将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5天内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出卖人账户。如果买方食言,保证金将被没收。如果卖方食言,他将双倍返还定金。同日,出卖人将房屋及相关材料交给买受人,买受人还向出卖人支付了45万元。

五个月后,卖方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请告知买方定金协议已中止,需要由卖方和买方另行协商。经过多次谈判,没有达成任何结果。李某找到了我的律师团队,并详细介绍了买卖房屋的过程。经过张律师对存款协议的分析和审查,李某给出了详细的法律操作方案。然后李某委托张律师代表他处理此案。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卖方必须交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协议》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于是一审判决卖方继续交房给买方。

成都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点评:

律师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的性质不仅应该从合同的名称来看,还应该从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双方的实际履行来看。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这个名字就是存款协议。但在内容上不仅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此外,《定金协议》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违约责任,达到毁约的目的。法律规定了买卖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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