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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1、成都各种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成都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低一级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为准。
3、成都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安置补助费可以增加。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成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被征用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对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待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拥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最高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贴标准制定。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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